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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督察
编号:23 阅读40480次 2004/10/9 来源:公安厅
警务督察


  一、警务督察工作职责
  警务督察处(队)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其职责:
  (一)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二)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
  (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五)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
  (七)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情况。
  (八)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九)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
  (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它情况。

  二、警务督察处(队)职权

  (一)对发现公安民警有违纪行为的,情节轻微、认识较好、有整改态度的,现场批评教育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采取强制措施带离现场接受调查,对涉及的物品以予暂扣。
  (二)对发现公安民警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实行脱岗集训,进行警诫教育。
  (三)对严重违纪或违纪不服督察而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安民警,实行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或作出行政处分建议。
  (四)对发现单位违纪问题较突出的,向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回报,必要时在本辖区范围内通报。
  (五)警务督察人员在依法履行职务、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扣押或收缴被督察人员的证件、警用标志、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武器、警械等。对扣押或收缴的物品必须填写《公安督察现场扣留(收缴)凭证》和《公安督察扣留(收缴)物品清单》,被督察人员和督察人员应当签字。处理结束时,对暂扣或收缴的物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六)警务督察处(队)认为公安民警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降低警衔的,可提出建议移交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七)警务督察处(队)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公安民警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八)督察人员在执行督察任务时,遇有公民非法携带、使用武器和警械或者非法使用警用车辆、警用标志、证件和穿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的,应当场予以收缴,必要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九)保障和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整体形象和公安执法权威。

  三、督察队员工作守则及其监督机制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警察的各项纪律。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得滥用和超越职权。
  (三)熟悉督察业务,严格执法,文明执勤,公正廉洁,不徇私情,不耍威风,不以权谋私。
  (四)热情服务,密切联系群众,语言文明,礼貌待人。
  (五)警容严整,着装规范,举止端庄,树立督察人员的良好形象。
  (六)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深入,不怕苦累,不畏艰难。
  (七)督察队员接受被督察对象和同级或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对督察队员的违法违纪、违反工作职责、原则的行为或现象,可向督察队员的上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机构或同级公安机关督察长、行政首长反映或投诉。

  四、受理控告、投诉的范围及工作承诺

  (一)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拒绝受理或者受理后拖延不办的。
  (二)无正当理由对依法提出的复议申请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的。
  (三)人民警察玩忽职守致使他人人身、公私财产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四)、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滥用职权、刑讯逼供、徇私舞弊的。
  (五)认为公安机关做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检验、鉴定结论违背事实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
  (六)认为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有其它违法失职行为的。
  (七)对群众现场投诉,需要出警处理的,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要在10分钟内出警,上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受理的投诉,要在5分钟内通知所在市、县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进行现场处置。
  (八)对群众的来信投诉,一般的投诉案件,一个月内答复,重大、复杂线索或越级投诉案件,三个月内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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